正強化
所謂正強化,就是獎勵那些符合組織目標的行為,以便使這些行為得到進一
步加強,
從而有利于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
正強化的刺激物不僅包含獎金等物質獎勵,
還包含表揚、提升、改善工作關系等精神獎勵。
組織文化
組織文化是組織在長期的實踐活動中所形成的并且為組織成員普遍認可和
遵循的具有本組織特色的價值觀念、團體意識、工作作風、行為規(guī)范和思維方式
的總和。
制度分權
制度分權是在組織設計時,考慮到組織規(guī)模和組織活動的特征,在工作分
析、職務和部門設計的基礎上,根據(jù)各管理崗位工作任務的要求,規(guī)定必要的職責和權限。1公安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的性質,
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
和刑事司法力量。
這一表述反映了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和組織屬性。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
專政的重要工具,體現(xiàn)了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公安機關是具有武裝特點的治安
行政和刑事司法專門機關,體現(xiàn)了公安機關的組織屬性,
與我國其他國家行政機
關有明顯區(qū)別。
中央特科
1927年,黨中央領導機關在白色恐怖下遷到上海后,建立了黨的第一個保
衛(wèi)機關——中央特科。
中央特科是由當時任中央軍委書記的周同志親自領導
和主持的。在其下面曾先后建立了四個科:一科為總務科,負責保衛(wèi)黨中央領導
人的安全;二科為情報科,負責了解敵情和防范敵特破壞;三科為行動科,負責
清除叛徒內奸;四科為交通科,負責通信聯(lián)絡。
公安政策
公安政策,是黨和國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體現(xiàn),是黨和國家為實現(xiàn)公安
工作任務而規(guī)定的指導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則。公安政策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的意志,
是黨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主張和要求。
內涵:
⑴體現(xiàn)黨和國家的意志
⑵具有統(tǒng)一性
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即刑法規(guī)范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某一事項,但依規(guī)范目的、事物屬
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地包括在該規(guī)范適用范圍之內的解釋。
犯罪的直接客體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傷害的某
種具體的法益。所謂簡單客體,又稱單一客體,是指只直接侵犯一種特定法益即
可成立的犯罪的直接客體。
所謂復雜客體,
是指必須直接侵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
特定法益才能成立的犯罪的直接客體。
被害人承諾的行為
被害人承諾的行為是指基于被害人的請求或許可,對被害人可以支配的權益
進行損害的行為。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因為認識錯誤,
其實施的行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
罪,因而未得逞。
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
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
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是指以統(tǒng)一的憲法典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憲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12年3月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我國憲政發(fā)展史上僅有的
一部反映資產階級民主性質的憲法性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反映了
辛亥革命前革命黨人的憲政思想。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以三權分立理論為基
礎的,體現(xiàn)了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精神,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
憲法解釋
憲法解釋是指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依據(jù)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則,對憲法
的含義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
理論上存在廣義憲法解釋和狹義憲法解釋的
區(qū)分,
前者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憲法的含義所作的理解,
后者則僅指有權解釋
憲法的機關對憲法含義所作的說明。
公民
公民,英文為citizen,通常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jù)該國的憲法
和法律規(guī)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
申訴權
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
的決定或判決,
或者因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