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嗎??????還真是棘手的狀況啊??????”劉硯青皺著眉頭,說道。
“別這么悲觀,至少我們知道了在這件事上,大理寺是知情的。雖然不知道為什么他們不讓我們繼續(xù)調(diào)查??????”
“原因還不清楚嗎?咱們六扇門被人滲透了,大理寺也被人滲透了,他們甚至明目張膽的阻礙我們調(diào)查!”
“冷靜,劉大哥,冷靜。你這樣著急是無濟于事的。即使你再怎么著急,現(xiàn)實也不會改變,好嗎?所以,深呼吸,平靜下來?!?br/>
“吸~~~呼~~~吸~~~呼~~~”在云逸的建議下,劉硯青反復地深呼吸,他終于平復下來了。
“抱歉??????我,只是??????”
“好啦,既然冷靜下來了,那我們就繼續(xù)吧?!痹S滄溟說。
老實說,許滄溟對于劉硯青的表現(xiàn)并不滿意。沖動、毛躁,不冷靜??????老實說,劉硯青一點也不適合六扇門。如果是平時還好,還有機會慢慢培養(yǎng),讓他多多積累經(jīng)驗。但是現(xiàn)在的情況已經(jīng)到了這種地步,已經(jīng)沒有時間了。
既然大理寺出了問題,那么刑部和都察院就一定也被他們滲透了,或者更糟??????又或者,這個組織,本就是上面的人發(fā)展出來的?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由前代的御史臺發(fā)展而來,主掌監(jiān)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并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jiān)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jiān)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jiān)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jiān)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jiān)督百官。
作為明清監(jiān)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tǒng)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wěn)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御史臺,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臺。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chuàng)設,與前代御史臺之制不甚相同。
明代以都察院為最高監(jiān)察機關,都御使與六部尚書并稱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與明宣宗的敕諭要求,還得作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職責那樣: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勢必有“搏擊”之嫌,失大臣之體,極易為朝廷招怨,一旦彈劾有誤,也無回旋的余地。因此,“搏擊”之事應讓那些地位不高、資歷不深、年紀較輕、顧忌較少的官員去干。用明太祖的話,是應該建立一種“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維”的監(jiān)察體制?;谇按?jīng)驗,鑒于現(xiàn)實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jiān)察系統(tǒng)。
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六科給事中在明代被稱為科官,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則被稱為道官,雖然二者系統(tǒng)不同,但地位職責卻相近,故合稱為“科道官”,也成為“臺垣”,御史為臺。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交叉防線,又由于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固又統(tǒng)稱為“言官”。
除了在京主持院務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僉都御史,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統(tǒng),即巡撫系統(tǒng)。舉凡地方政務、軍務、財務,以及與此有關的一些特殊事務如鹽政、茶政、馬政等等,均由這個系統(tǒng)掌管。巡撫的名稱,產(chǎn)生于懿文太子巡撫陜西。永樂十九年,成祖派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后不論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情完畢復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稱巡撫,或稱鎮(zhèn)守,后因為鎮(zhèn)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隸屬,公文往來多有妨礙,定為都御史。
雖然在事實上巡撫已經(jīng)成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地方化、制度化),但在編制上仍屬督察院都御史們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的官員,有總督、提督、巡撫、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以及經(jīng)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乃至監(jiān)管兵部尚書或侍郎(巡撫兼軍務的官員加提督,有總理地方軍務加贊理或參贊,所管轄多、責任重大的官員加總督。其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都因特別情況設立。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官員,都兼都御史,以便行事。)以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身份督撫地方(明似無以都察院右職專為督撫兼銜之制),即是為了使官名整齊劃一,也是為了強調(diào)督撫和都察院在編制上的隸屬關系。無論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個等級。(此外,也有因官員流品問題,科道言官為清流,其流品高于一般地方官,給外派大員加都察院御史銜亦有顯示尊榮之說)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后,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zhì)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審理和復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具體職責是審定各種法律,復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jiān)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qū)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nèi)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fā)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xiàn)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jiān)獄的罪犯,發(fā)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xiàn)審案內(nèi)贓款及沒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現(xiàn)銀及堂??;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
不得不說,許滄溟多年的辦案經(jīng)驗,讓他差一點就猜到了真相,當然,還是差了一點。手機用戶請瀏覽閱讀,更優(yōu)質(zhì)的閱讀體驗。